24. 設甲向乙購買一輛機車已經簽約,約定第二天交車並交付價金,未料當天晚上機車..-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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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12/10)
(A)甲仍應支付價金給乙 → 錯誤。乙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機車被無名火波及至全毀)致給付全部不能,故甲(依民法第266條第1項)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即甲毋庸支付價金給乙。 《民法》第266條(危險負擔──債務人負擔主義):「I.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II.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B)乙仍應交付機車給甲 → 錯誤。債務人乙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機車被無名火波及至全毀)致給付不能,故乙(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免給付義務,即乙毋庸交付機車給甲。 《民法》第225條(給付不...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