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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 設甲向乙購買一輛機車已經簽約,約定第二天交車並交付價金,未料當天晚上機車被 無名火波及致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仍應支付價金給乙
(B)乙仍應交付機車給甲
(C)若甲已支付價金給乙時,不得請求返還
(D)甲乙皆可免交車及交付價金之義務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1F
許貞 大三下 (2015/07/21)
乙因機車燒毀無法交車
甲則毋須交付價金(沒有車可以讓他買)
2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12/10)

(A)甲仍應支付價金給乙 → 錯誤。乙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機車被無名火波及至全毀)致給付全部不能,故甲(依民法第266條第1項)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即甲毋庸支付價金給乙。

《民法》第266條(危險負擔──債務人負擔主義):「I.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II.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B)乙仍應交付機車給甲 → 錯誤。債務人乙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機車被無名火波及至全毀)致給付不能,故乙(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免給付義務,即乙毋庸交付機車給甲。

《民法》第225條(給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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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設甲向乙購買一輛機車已經簽約,約定第二天交車並交付價金,未料當天晚上機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