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
對於貴重物★,★★★608★「...
民法 第 608 條
1.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
2.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任。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
23 依民法規定,旅店主人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