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民法規定,旅店主人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或喪失,應負擔 何種責任?
(A)通常事變責任
(B)不可抗力責任
(C)故意責任
(D)抽象輕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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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9), B(862), C(473), D(2108), E(0) #2436656

詳解 (共 10 筆)

#423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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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事變責任: 指債務人縱盡其應盡的注意義務而仍不免發生的事故,例如因第三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履行障礙。 民法因立法政策考量,針對特定契約關係之債務人,特別加重其注意義務

一:民法第606條及第607條「特定場所主人之寄託責任」。
二:民法第634條及第654條「貨物及旅客運送人之運送責任」。
民法第606條:「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 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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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5316

(1)責任分三種:

故意責任:要故意行為才處,像毁損罪,過失毁損不會罰

過失責任:過失行為也會處,像侵權行為,過失也罰

事變責任無過失也會處

(2)事變責任又分二種:

不可抗力責任:如天災造成,也要負責

通常事變責任:指即使債務人已盡其應盡注意義務,但而仍不免發生

(3)民法內有二種通常事變責任

民法第606條及第607條「特定場所主人之寄託責任」

民法第634條及第654條「貨物及旅客運送人之運送責任」


(4)旅店主人通常事變責任

即使東西是被別人偷了,旅店主人雖無過失,還是要負責

民法第606條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607條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5)運送人通常事變責任

即貨物被人偷了,運送人無過失,還是要負責

民法第634條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654條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來源自https://mypaper.pchome.com.tw/ariel123168/post/132618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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