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已喪偶,育有乙、丙、丁3名子女,甲死亡時留下1,100萬元存款,負債200萬元,死亡前一年將一塊價值
300萬元的土地贈與丁為生日禮物,並於遺囑交代,遺產全數由乙繼承,則丙繼承之金額為若干?
(A)0元
(B)150萬元
(C)200萬元
(D)300萬元
統計: A(769), B(2530), C(1247), D(1483), E(0) #2436658
詳解 (共 10 筆)
提供我解題的方向~本題考了三個觀念,
一、歸扣:生日禮物並非結婚、分居、營業,故無須歸扣。
二、應繼分: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分。
三、特留分:直系血親卑親屬,1/2
解題步驟:存款-負債>>>1100-200=900萬
1.因無須歸扣,故題目說300萬贈與可以完全不理他,當作沒看到。
2.應繼分計算:900萬,乙丙丁三個人分,900/3=一人300萬
3.甲說遺產全數由乙繼承,此時丙得主張特留分1/2,故300*1/2=150萬
民法1173 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甲 留下1100萬現金 負債200萬
子女乙 丙 丁
先還債1100萬-200萬=900萬
應繼分乙、丙、丁每人300萬
但遺囑中指定全數遺產留乙
故丙、丁每人 特留分為300萬/2=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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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是本題煙幕彈!!! 因贈與名目係【生日禮物】,非為【結婚or分居or營業】;
無須"歸扣",無須考慮係甲生前幾年所為贈與 !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 1148-1 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
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所以說結婚、分居或營業,以外的贈與是可以的(不用加回來算)
但是如果要問債務責任的話,就是要以1148-1加回來算
這題簡單來講 300土地屬於生日贈予 不得規扣 所以1100-200)除3 每人應得300 但是乙拿全部 對其他人不公平 所以有特留分這東西出現 特留分就是本該獲得的錢.1/2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