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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2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證人在警察局所為之證詞,在下列何種情形下,可採為證據?
(A)證人在審判中之證詞與警詢時之證詞不同
(B)證人在偵訊中之證詞與警詢時之證詞不同
(C)證人在審判中到庭表示為被告之配偶,拒絶陳述
(D)證人所在不明而傳喚不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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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喵 高二上 (2020/09/11)
第 159-2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第 159-3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看完整詳解
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06/29)
(A)證人在審判中之證詞與警詢時之證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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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Dolly 大二下 (2022/07/10)
(A) 證人在審判中之證詞與警詢時之證詞不同
(B) 證人在偵訊中之證詞與警詢時之證詞不同
(C) 證人在審判中到庭表示為被告之配偶,拒絶陳述

第 159-1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得為證據
 
第 159-2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第 159-3 條
被告以外之人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 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5F
免費享解 大三上 (2022/07/10)

速解:傳聞法則例外
1.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要符合【與審判中陳述矛盾】+【較可信】+ 【證明犯罪事實必要】
2.審判中除【可信】+ 【證明犯罪事實必要】+【下面四種】(大致上可以說是掛掉或失能)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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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光【證詞不同】的要件是不夠的。

32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證人在警察局所為之證詞,在下列何種情形下,可採為證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