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3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下列何種情形,其經過之時間仍應予計入24小時之計算內?
(A)發生車禍以致2小時無法到地檢署
(B)在途解送4小時才到地檢署
(C)犯罪嫌疑人同意由警察於夜間詢問案情2小時
(D)犯罪嫌疑人在地檢署等候辯護人到場3小時以致未予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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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喵 高二上 (2020/09/11)
第 93-1 條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二、在途解送時間。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看完整詳解
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06/29)
(A)發生車禍以致 2 小時無法到地檢署(X;時間不予計入)
(B)在途解送 4 小時才到地檢署(X;時間不予計入)
(C)犯罪嫌疑人同意由警察於夜間詢問案情 2 小時(O;時間計入 24 小時內,因得為詢問。若不得詢問,時間不予計入)
(D)犯罪嫌疑人在地檢署等候辯護人到場 3 小時以致未予訊問(X;時間不予計入)
刑事訴訟法 第 93-1 條 (訊問不予計時之情形)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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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胖子 大一下 (2021/10/11)

犯罪嫌疑人在地檢署等候辯護人到場 超過四小時呢!?就以第五小時為第一計入小時計算嗎!???

7F
Henry Chang 大二上 (2021/10/21)

樓上的考題問的是偵查中,偵查中不會有辯護人(要書面委託)

選正確關鍵在:不計入的原因在於不可抗力的因素要免除,上面那個都說ok了,就沒有不計入的必要。

(A)發生車禍以致2小時無法到地檢署--車禍不可抗
(B)在途解送4小時才到地檢署--路途遠近不可抗
(C)犯罪嫌疑人同意由警察於夜間詢問案情2小時--你自己願意的
(D)犯罪嫌疑人在地檢署等候辯護人到場3小時以致未予訊問--

     偵查中不會有辯護人(要書面委託的),文字上就不對了

33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