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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 下列文書何者不得作為證據?
(A)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非顯不可信
(B)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非顯不可信
(C)證人在他案法官審判時作證之審判筆錄
(D)警察就本案所製作之職務報告,辯護人於審理中聲明否認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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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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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享解 大三上 (2022/05/20)
速解:審判外+向法官陳述,指的是他案於審判中的陳述。原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8F
Rau Le Creuse 高三下 (2021/10/21)

(C)證人他案法官審判時作證之審判筆錄

刑事訴訟法 第 159-5 條

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這C不得作為證據吧?

10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5/22)
第 159-4 條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34 下列文書何者不得作為證據? (A)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非顯不可信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