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證人在警察局所為之證詞,在下列何種情形下,可採為證據?..-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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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Dolly 大二下 (2022/07/10)
(A) 證人在審判中之證詞與警詢時之證詞不同
(B) 證人在偵訊中之證詞與警詢時之證詞不同
(C) 證人在審判中到庭表示為被告之配偶,拒絶陳述
第 159-1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得為證據。 第 159-2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第 159-3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 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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