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檢察官以數罪併罰起訴被告犯竊盜及殺人未遂二罪,法院判決時主文僅諭知被告殺人未遂之罪刑,對於被告竊盜罪部分未予判決。問:對於被告被訴竊盜罪部分,有無救濟途徑?
(A)以漏未判決為由,提起上訴
(B)屬漏判,應補充判決
(C)一部事實之判決及於全部起訴事實,全案有關係之部分均一併上訴,就第一審竊盜部分應判決免訴
(D)一部事實之判決及於全部起訴事實,全案有關係之部分均一併上訴,就第一審竊盜部分應判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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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185), C(42), D(25), E(0) #2436882
統計: A(72), B(185), C(42), D(25), E(0) #2436882
詳解 (共 5 筆)
#4873711
額外補充
漏判:
1 意義:
所謂漏判,係起訴數個案件,法院僅就其中某些案件為終局判決,
僅消滅這部份案件之訴訟關係,其他案件仍繫屬於法院。
2 救濟:
(1)不得提起上訴或非常上訴。
(2)應向原審法院聲請補判。
漏未判決:
1 意義:
所謂漏未判決,係起訴單一案件,法院就犯罪事實之一部分與以判決,另一部分雖未進行判決,惟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判決效力及於全部。
使得訴訟關係全部消滅。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十二款,已受請求之事項未與判決。
2 救濟:
可分為判決未確定與已確定
(1)判決未確定:提起上訴。
(2)判決已確定:提起非常上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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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公職王這篇整理
http://plus.public.com.tw/article-20201111/1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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