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種情形,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A)臺灣駐越南外交官在越南因交通違規案件而行賄當地警察
(B)韓國人在日本竊取臺灣人財物
(C)美國人在美國偽造我國外交部機關公印
(D)臺灣人在德國打傷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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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9), C(197), D(15), E(0) #2436872
統計: A(73), B(9), C(197), D(15), E(0) #2436872
詳解 (共 4 筆)
#4913717
我國刑法適用主要分: 地的效力 或 人的效力
本題皆非在本國犯罪 故僅討論人的效力部分
A 台公務員 但不屬第6條之罪 X
B外國人 竊盜5年以下 不適用第8條X
C 第5條第7款 O
D 台灣人 傷害5年以下 不屬第7條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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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8114
(A)賄賂罪不屬於刑法第6條公務員在領域外所犯應在我國受刑罰的罪
(B)竊盜罪不屬於刑法第5條應適用我國刑法之罪
(C)美國人在美國偽造我國外交部的公印,屬於刑法第218條,未為刑法第5條第7款所定之罪,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D)傷害罪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屬於刑法第7條應適用我國刑法之罪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第 6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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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0470
第10條對於公務員定義「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第122條「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A選項中,行為人是對國外的警察人員行賄;但該警員並非我國法律中所定義的公務人員(公務人員是要受我大中華民國法律逤賦予權限並執行者為之),所以行賄對象就非公務員。而不是公務員的狀況下,又有有何違背職務問題呢?
另補充,貪汙治罪條例11條有針對外國人公務員行賄的條文規定,所以也會優先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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