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不是準備程序得進行之事項?
(A)為判斷證據能力之有無而傳喚證人接受詰問
(B)訊問被告確認被告是否為認罪之答辯
(C)聲請法院委託鑑定
(D)傳喚證人釐清本案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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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75), C(28), D(117), E(0) #2436881

詳解 (共 2 筆)

#478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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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
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

       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B)訊問被告確認被告是否為認罪之答辯
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A)為判斷證據能力之有無而傳喚證人接受詰問
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C)聲請法院委託鑑定
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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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應為:為避免審判期日之空洞化,故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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