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判決違背法令之敘述何者錯誤?
(A)被害人為法官之未婚妻,法官應迴避而未迴避參與審判,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B)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未逾告訴期間,法院誤為已逾期而為不受理判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C)未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宣示判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D)未給予被告最後陳述意見之機會,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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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66), C(157), D(52), E(0) #2436883

詳解 (共 6 筆)

#4509408
第 37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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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4458
(C)第 313 條
宣示判決,不以參與審判之法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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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8561

第379 條 (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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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741

刑事訴訟法 第379 條 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A)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D)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C)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A)被害人為法官之未婚妻,法官應迴避而未迴避參與審判,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第17條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B)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未逾告訴期間,法院誤為已逾期而為不受理判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C)未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宣誓判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要參與判決者,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D)未給予被告最後陳述意見之機會,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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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1256
選項A頗怪,未婚妻非有訂婚、亦非現(前)配偶,只是感情好想結婚而已。有些題目甚至出到大學老師、同事、鄰居...,都跟未婚妻一樣法律並無要求迴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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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5944

(C)刑訴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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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013235
未解鎖
第 37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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