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判決違背法令之敘述何者錯誤?
(A)被害人為法官之未婚妻,法官應迴避而未迴避參與審判,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B)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未逾告訴期間,法院誤為已逾期而為不受理判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C)未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宣示判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D)未給予被告最後陳述意見之機會,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統計: A(51), B(66), C(157), D(52), E(0) #2436883
詳解 (共 6 筆)
第379 條 (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刑事訴訟法 第379 條 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A)。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D)。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C)。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A)被害人為法官之未婚妻,法官應迴避而未迴避參與審判,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第17條
(C)刑訴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