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有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A)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 3 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雇主得申請展延,每次最長為 6 個月
(B)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 3 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雇主得申請展延,每次最長為 1 年
(C)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 3 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雇主得申請展延,每次最長為 3 年
(D)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 5 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雇主得申請展延,每次最長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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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25), C(229), D(460), E(0) #2436890
統計: A(50), B(125), C(229), D(460), E(0) #2436890
詳解 (共 9 筆)
#4909654
筆記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8條
Ⅰ雇主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五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五年。
Ⅱ前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為五年;期滿有繼續居留之必要者,得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五年。該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及延期期限,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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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9773
沒錯~第8條是雇主依就業服務法聘僱後,並代申請的。
第13條是自己申請就業金卡後,尙未找到雇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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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6236
請問人才專法第8條跟第13條是不是有衝突 ?
上面第八條規定延期是5年...第13條變6個月?!總共只能延1年!?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依第八條第二項規
定取得外僑居留證或依第九條規定取得就業金卡,於居留效期或就業金卡
有效期間屆滿前,仍有居留之必要者,其本人及原經許可居留之配偶、未
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
延期居留。
前項申請延期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
,自原居留效期或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延期六個月;延期屆滿
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期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
定取得外僑居留證或依第九條規定取得就業金卡,於居留效期或就業金卡
有效期間屆滿前,仍有居留之必要者,其本人及原經許可居留之配偶、未
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
延期居留。
前項申請延期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
,自原居留效期或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延期六個月;延期屆滿
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期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
有沒哪位同學可以示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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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6503
雇主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五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五年。
前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為五年;期滿有繼續居留之必要者,得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五年。該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及延期期限,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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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8053
第 8 條
雇主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五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五年。
前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為五年;期滿有繼續居留之必要者,得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五年。該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及延期期限,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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