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外國人入境我國,拒絕接受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執行入國查驗時,移民署人員得對該外國人實施暫時留置進行調查,惟暫時留置時間不得逾幾小時?
(A)3
(B)6
(C)12
(D)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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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42), C(3), D(25), E(0) #2436871

詳解 (共 3 筆)

#4675892

移民法第64條第2項 

I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一、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
   二、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
   三、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
   四、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
   五、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六、其他依法得暫時留置。
II 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
III第一項所定暫時留置之實施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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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05 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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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4 條(修法!)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境)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一、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境)證件顯係無效、不法取得、偽造、變造、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
二、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
三、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
四、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境)之情形。
五、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六、其他依法得暫時留置。
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
第一項所定暫時留置之實施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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