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由於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其依法律行為變動時,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關於抵押權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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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h-Han Huan 國三上 (2012/11/30)
第862條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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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Michelle.kuo1 幼兒園下 (2021/03/21)
(A) 民法第862條 Ⅲ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877條之規定。 民法第877條 Ⅰ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Ⅱ前項規定,於第866條第2項及第3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B) (C) (D)民法第861條(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範圍) Ⅰ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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