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8.刑法第98條第 2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B)應撤銷免其刑執行之裁定
(C)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D)應科以通常之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 B(49), C(744), D(86), E(0) #267972

詳解 (共 4 筆)

#240671

答案應該是C吧
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12
0
#381491
第 47 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以累犯論。
故答案建議更改為C
4
0
#384146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
(共 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6081446

釋字812:刑法第98條二項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一罪不二罰原則。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4522
未解鎖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共 12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