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刑法第 98 條第 2 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B)應撤銷免其刑執行之裁定
(C)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D)應科以通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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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7), C(302), D(65), E(0) #267804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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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以累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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