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採取方式不包括?
(A)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B)通知媒體到場採訪 
(C)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D)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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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174), C(44), D(70), E(0) #1513598

詳解 (共 3 筆)

#3238313

消費者保護法

第 33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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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8594

在消費者保護法中

只有情況危急才可公布企業經營者名稱

此處的法感在於商譽是難以恢復的

所以只有緊急事態非公布不可才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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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4247
105年 - 105年 - 105年上-法學緒論★著作權法等法規(消費者保護法)#59555 #59555 --25題 法學緒論問題非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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