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不可能成立損失補償責任?
(A)捷運施工,動用重機具開挖地下通道,造成附近民房發生龜裂傾斜
(B)陸軍砲兵實施實彈射擊演練,砲彈意外偏離靶區造成私有農地上之高價值水果作物遭到毀損
(C)為防治傳染病,管理人配合主管機關就已經證實媒介傳染病之動物予以撲殺、銷毀
(D)國家公園管理處已為僅供公務用之禁止通行標示與危險警告,民眾仍執意抄捷徑而行走無護欄之公務棧道,發生墜谷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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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114), C(379), D(3737), E(0) #3184628
統計: A(86), B(114), C(379), D(3737), E(0) #3184628
詳解 (共 5 筆)
#6351949
國家賠償及行政上的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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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賠償
公務員「不合法」的行使公權力(包括應行使時卻怠於行使),
或是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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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上的損失補償
國家因公權力的「合法」行使,
造成人民權益的特別嚴重的損害(理論上稱為「特別犧牲」)時,
國家負有補償的責任,人民可以就其損失向國家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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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wABC/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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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1535
我的思考方式是
1.是否合法行使公權力?損失(合法)損害(不合法)
2.再來參考國賠法第三條第四項
「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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