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非屬公權力行為,因而無法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A)內政部違約轉租國有財產
(B)縣市政府為廢棄物之清理
(C)清潔隊員駕駛垃圾車收集垃圾
(D)衛生福利部發布旅遊疫情警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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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9), B(117), C(604), D(1686), E(0) #2436833
統計: A(2879), B(117), C(604), D(1686), E(0) #2436833
詳解 (共 10 筆)
#4267396
關鍵字----租----私經濟行為 與公法上之國賠無任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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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337
(A)內政部違約轉租國有財產
釋字448號解釋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七十七條定有明文,可知民事與行政訴訟之審判有別。又依憲法第十六條人民固有訴訟之權,惟訴訟應由如何之法院受理及進行,應由法律定之,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在案。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判字第二七0號判例及六十一年裁字第一五九號判例,均旨在說明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所發生之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符合現行法律劃分審判權之規定,無損於人民訴訟權之行使,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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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2061
請問D什麼情況下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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