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項情形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A)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雇主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B)勞工在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終止勞動契約
(C)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D)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8), B(16), C(16), D(775), E(0) #528866

詳解 (共 6 筆)

#1066264
勞工與雇主若是以簽署「定期契約」模式僱用,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因定期契約期滿離職者,勞工則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工資與資遣費。
6
0
#1066277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在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情事者,雇主得向勞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說,在此種情形下,雇主應發給資遣費,將勞工資遣
勞工在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終止勞動契約 應給資遣費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雇主違法應發給資遣費
5
0
#2551943
名  稱:勞動基準法  公布日期:民國...
(共 114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1181905
勞動基準法-2勞動契約
第11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                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3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16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相關罰則】§79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                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               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3
0
#4232450
下列何項情形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
(共 167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4304601
勞基法 雇主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第...
(共 80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1441
未解鎖
名  稱:勞動基準法  公布日期:民國...
(共 114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