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項情形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A)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雇主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B)勞工在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終止勞動契約
(C)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D)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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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16), C(16), D(775), E(0) #528866
統計: A(48), B(16), C(16), D(775), E(0) #528866
詳解 (共 6 筆)
#1066264
勞工與雇主若是以簽署「定期契約」模式僱用,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因定期契約期滿離職者,勞工則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工資與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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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277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在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情事者,雇主得向勞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說,在此種情形下,雇主應發給資遣費,將勞工資遣
勞工在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終止勞動契約 應給資遣費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雇主違法應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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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905
勞動基準法-2勞動契約
第11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 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 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3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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