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有關地方法院院長任免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由法官兼任 (B)由..-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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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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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waterenjoy 研二下 (2019/07/12)
法院組織法14條及法官法11條>>院長由司法院院長提名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通過後派任,為法官兼任、簡任官,任期3年且連選得連任,亦可延任(故最多6年)。 |
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24)
(A)由法官兼任(O) (B)由司法院院長提名並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通過後派任(O;法官轉任院長行政職) (C)為特任官(X;簡任官) (D)有任期限制(O;任期原則 3 年,最多應是[連任一次]+[延任]共 9 年吧) 法院組織法 第 13 條 (地方法院院長之職等) 地方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但直轄市地方法院兼任院長之法官,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法官法 第 4 條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之認定或授與、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前項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