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那些稽徵機關的行政處分,相對人如有不服,依法無庸先踐行申請復查程序?
(A)核定稅捐之處分
(B)核定稅捐違章罰鍰之處分
(C)駁回申請退稅之處分
(D)核定滯納金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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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55), C(265), D(49), E(0) #1834450

詳解 (共 5 筆)

#3035633

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有二類,一類為核定通知書或繳款書、罰鍰處分書之核定稅捐處分,納稅義務人若對該處分結果不服時,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以謀救濟。另一類則為納稅義務人申請退稅或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等請求時,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之非核定稅捐處分屬於國稅者,應依訴願法第58條向財政部訴願會提起訴願以資救濟。故稅務行政救濟因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類型不同,納稅義務人提起之救濟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資料來源: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44/4879638887684760273?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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