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關於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所有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B)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C)不知法律者皆應免除刑事責任
(D)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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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4), B(79), C(8692), D(137), E(0) #163251

詳解 (共 10 筆)

#426640
不知法律係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免除刑事責任;但 書則規定,如不知法律係可避免者,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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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910

刑法第十二條規定: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故刑法之處法罰以處罰故意行為原則,處
罰過失行為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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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270
原本答案為A,C,修改為C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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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626
其實我覺得這題並不需要鑽牛角尖......
否則將影響許多法律素人的基礎學習
拿分則法條內文去影響總則的定義不適當吧...?
這樣豈不是自我矛盾了呢

覺得應該維持原有的C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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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809
可能是因為逃逸這部分學說實務還是有爭議吧,有學說認為不須故意,有實務認為須主觀上有逃逸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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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761
A的答案應該刪除吧? 刑法總則第12條,不就寫的很清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樓上185-4的例子,對於是否逃逸這個行為決定,還是必須出於故意吧,如果完全不知道有肇事,仍不成立本罪。在上面276與284的舉例,這兩條都寫明"過失"致死,"過失"致傷害,所以不知道要證明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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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3631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 條 行為非出...
(共 17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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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3828

刑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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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714
(A)所有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他強調所有,就涵蓋特別規定了   即為所有276,284之罪都應該罰之列 這題答案應追加A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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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740
刑法185條-4肇事逃逸
依實務見解→必須係非出於故意,但不以有過失為必要
如果是故意的話就直接依傷害或殺人處理
也不以有過失為必要,換言之僅須發生車禍事故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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