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中央對地方業務之推動,在自治事項原則上係採「合法性監督」的法制原則,但如果地方自治事務廢弛,且嚴重
妨礙地方政務運作,中央得以何者介入權來排除政務停滯?
(A)處罰課責
(B)代行處理
(C)強制裁決
(D)協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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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936), C(10), D(73), E(0) #1718729
統計: A(6), B(1936), C(10), D(73), E(0) #1718729
詳解 (共 1 筆)
#2534322
第76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各該地方機關如拒絕支付該項費用,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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