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以其他特定便宜之用者,稱為:
(A)農育權
(B)抵押權
(C)不動產役權
(D)土地租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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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0), C(3201), D(67), E(0) #1468942

詳解 (共 3 筆)

#5641791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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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1792
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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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9075
第851 條 (不動產役權之定義)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立法理由:
一、地役權之原規定係以供役地供需役地便宜之用為內容。惟隨社會之進步,不動產役權之內容變化多端,具有多樣性,現行規定僅限於土地之利用關係已難滿足實際需要。為發揮不動產役權之功能,促進土地及其定著物之利用價值,爰將「土地」修正為「不動產」。

二、不動產役權係以他人之不動產承受一定負擔以提高自己不動產利用價值之物權,具有以有限成本實現提升不動產資源利用效率之重要社會功能,然因原規定「便宜」一詞過於抽象及概括,不僅致社會未能充分利用,且登記上又僅以「地役權」登記之,而無便宜之具體內容,無從發揮公示之目的,爰明文例示不動產役權之便宜類型,以利社會之運用,並便於地政機關為便宜具體內容之登記。又法文所稱「通行、汲水」係積極不動產役權便宜類型之例示,凡不動產役權人得於供役不動產為一定行為者,均屬之;至「採光、眺望」則為消極不動產役權便宜類型之例示,凡供役不動產所有人對需役不動產負有一定不作為之義務,均屬之。至「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則除上述二種類型以外之其他類型,例如「電信」依其態樣可能是積極或消極,或二者兼具,均依其特定之目的定其便宜之具體內容。不動產役權便宜之具體內容屬不動產役權之核心部分,基於物權之公示原則以及為保護交易之安全,地政機關自應配合辦理登記,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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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1條 (不動產役權之定義):

情境:不動產役權的內容和定義是什麼?

原則:不動產役權指的是以他人的不動產供自己的不動產特定便利使用的權利,包括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特定便利的使用。

立法理由:
一、過去地役權的規定限制於土地的利用關係,已無法滿足實際需求。為了發揮不動產役權的功能,促進不動產和定著物的利用價值,修正為「不動產」而非「土地」。

二、不動產役權具有提高不動產利用價值的功能,但原規定中的「便宜」詞語過於抽象和概括,導致社會未能充分利用,且在登記上僅以「地役權」登記,缺乏具體的便利內容,無法達到公示的目的。因此,明確列舉不動產役權的便利類型,有利於社會的應用,並便於地政機關登記具體的便利內容。例如,法文中提及的「通行、汲水」是積極的不動產役權便利類型的例子,不動產役權人可以在供役不動產上進行特定的行為;而「採光、眺望」則是消極的不動產役權便利類型的例子,供役不動產的所有人對需役不動產有一定的不作為義務。至於「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則包括除上述類型以外的其他類型,例如「電信」,其具體內容可能是積極、消極或兩者兼具,根據特定目的來定義具體的便利內容。不動產役權的具體內容是不動產役權的核心部分,基於物權公示原則和交易安全保護的需要,地政機關應配合辦理登記並明確指明具體的便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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