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4條 (用益權之遺贈及其期限)n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n
第1205條 (附負擔之遺贈)n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25 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