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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5 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者應如何處理?
(A)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
(B)以繼承人最後生存者之終身為期限
(C)視為不定期限,其繼承人得隨時請求返還
(D)視為無期限,其繼承人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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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Annie Lin 高一下 (2010/08/28)
民法第 1204條 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看完整詳解
1F
Wen Ping 高三上 (2010/08/28)

民法1204、1205
3F
古美門研介 大一下 (2018/06/06)

第1204條 (用益權之遺贈及其期限)n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n


第1205條 (附負擔之遺贈)n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25 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