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職業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職業自由受憲法工作權保障
(B)執行職業之自由,得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而加以限制
(C)行業獨占制度,屬於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D)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得對於特定職業設定客觀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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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859), C(962), D(1399), E(0) #2782521
統計: A(58), B(859), C(962), D(1399), E(0) #2782521
詳解 (共 9 筆)
#5833630
| 職業自由 | 審查標準 |
| 職業選擇自由-客觀條件限制 (先天.無法改變) |
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嚴) |
| 職業選擇自由-主觀條件限制 (後天.可透過努力改變) |
重要的公共利益(中) |
| 職業執行自由 | 一般的公共利益(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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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6564
客觀,須{特別}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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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3994
主觀限制 : 須具備專業能力或資格,個人後天努力可以控制. Ex.有特定犯罪前科者不得擔任營業小客車駕駛(自己可以選擇不要去犯罪)
客觀限制 : 國家直接設定需特別資格,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 Ex.殘障人士才可以從事按摩業.獨占(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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