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A)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將簡易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金額提高
(B)公務人員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者,其服務於公營事業之期間,得否併入公務人員退休金年資,由授權命令定之
(C)因法無明文,內政部以「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規定學生不得申請自耕能力證明書
(D)因法無明文,公務人員保險金請求權,應類推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關於退休金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
統計: A(711), B(700), C(2324), D(414), E(0) #404204
詳解 (共 8 筆)
〈A〉釋字629
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暨法官會議決議:「行政訟訴法簡易程序之金額提高後始提起行政訴訟依簡易程序審理....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及司法院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九十院臺廳行一字第二五七四六號令之意旨,與法律保留原則、法安定性原則與法明確性原則均無違背,於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尚無牴觸
(B)釋字614
曾任公營事業之人員,於轉任公務人員時,其原服務年資如何併計,依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或逕行訂定相關規定為合理之規範以供遵循者,因其內容非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尚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本院釋字第五七五號解釋參照)。惟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時,其退休相關權益乃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依現代法治國家行政、立法兩權之權限分配原則,仍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為宜
〈c〉大法官釋字581號
「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 (以下稱注意事項) 係民國65年1月26日內政部為執行土地法第30條 (已於89年1月26日刪除) 之規定所訂定。79年6月22日修正之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公私法人、未滿十六歲或年逾七十歲之自然人、專任農耕以外之職業者及在學之學生(夜間部學生不在此限),皆不得申請自耕能力證明書,致影響實質上具有自任耕作能力者收回耕地之權利,對出租人財產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以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上開注意事項之規定,應不予適用
※該限制影響人民之財產權甚或生存權,內政部逕以「注意事項」限制人民權利,有違法律保留之原則
〈D〉釋字474
公務人員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有依法請求保險金之權利,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法律定之,屬於憲法上法律保留事項.....在法律未明定前,應類推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等關於退休金或撫卹金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至於時效中斷及不完成,於相關法律未有規定前,亦應類推適用民法之規定
(A)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規定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B)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按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起申報
(C)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以決議縮減法律所定得為遺產總額之扣除額
(D)大學以學則自訂碩士班研究生退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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