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之意旨,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不得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主要係為了避免侵害下列何種原則?
(A)依法行政原則
(B)責任政治
(C)民意政治
(D)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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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3), B(3923), C(228), D(317), E(0) #138616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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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難分 有違權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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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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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8189

1. 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

2. 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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