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房屋稅條例第 14 條之規定,公有房屋供下列何種使用者,非免徵房屋稅?
(A)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B)軍事機關部隊之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
(C)工礦、農林、水利、漁牧事業機關之研究或試驗所所用之房屋
(D)政府配供旅客暫時居住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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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0), C(20), D(233), E(0) #799970

詳解 (共 1 筆)

#1164793
房屋稅條例
第14條
  公有房屋供左列各款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二、軍事機關部隊之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
  三、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暨員工宿舍。
  四、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五、工礦、農林、水利、漁牧事業機關之研究或試驗所所用之房屋。
  六、糧政機關之糧倉、鹽務機關之鹽倉、公賣事業及政府經營之自來水廠(場)所使用之廠房及辦公房屋。
  七、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八、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祠廟。
  九、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
  十、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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