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民法規定,法人擁有許多能力和權利,下列何者不屬之?
(A)行為能力
(B)侵權行為能力
(C)繼承權
(D)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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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41), C(696), D(20), E(0) #388905
統計: A(43), B(41), C(696), D(20), E(0) #388905
詳解 (共 1 筆)
#537368
第 28 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48 年台上字第 1501 號
民法第二十八條所加於法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以該法人之董事或其職員,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者為限,若法人之董事及職員因個人之犯罪行為而害及他人之權利者,即與該條規定之責任要件不符,該他人殊無據以請求連帶賠償之餘地。
所以,法人亦具有侵權行為能力
但因個人犯罪行為而加害他人之權利者,法人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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