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依法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者,除了 可就其收回之數額轉回備抵呆帳外,還可如何處理?
(A)列為收回年度之銷貨成本減項
(B)列為收回年度之營業收入
(C)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D)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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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54), C(694), D(38), E(0) #970078

詳解 (共 1 筆)

#1190505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33-1

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依法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應就其收回之數額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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