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土地所有權人於先前土地交易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有關自用住
宅優惠稅率適用之限制,何者正確?
(A)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
(B)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C)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連續滿 5 年
(D)出售前 4 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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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58), C(19), D(4), E(0) #1914682
統計: A(37), B(158), C(19), D(4), E(0) #1914682
詳解 (共 1 筆)
#3202383
土地增值稅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
符合一定條件者可申請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符合下列條件者,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即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不受一次之限制:
一、個人「已享受按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者」。
二、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三、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
四、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六、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 類別要件 | 一生一次 | 一生一屋 |
| 前提 | 尚未申請適用自用稅率 | 已申請適用過一生一次自用優惠稅率,才可申請一生一屋 |
| 適用次數 | 一次 | 無限制 |
|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親屬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 |
| 設籍對象 | 同上 | 同上 |
| 設籍年限 | 出售前一年內有設籍 | 於出售土地時,已於地上建物設籍連續滿6年 |
| 屋數限制 | 無限制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屋 |
| 土地持有年限 | 無限制 | 於出售土地時,持有土地連續滿6年 |
| 面積限制 | 都市土地:300㎡ 非都市土地:700㎡ | 都市土地:150㎡ 非都市土地:350㎡ |
| 地上建物使用情形限制 | 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及無營業 | 出售前5年內,無出租及無營業 |
| 依據法源 | 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第1項至第4項 | 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 |
【MyGoNews林湘慈/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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