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在夢遊中所為的動作不會被評價成犯罪,因為整個事實中欠缺了那個犯罪成立要件?
(A)違法性
(B)責任能力
(C)刑法上的行為
(D)因果關係
統計: A(397), B(2334), C(4284), D(171), E(0) #631027
詳解 (共 10 筆)
因果行為理論/自然行為論:由行為人之意思決定引起(發動、驅動)之身體動作運動或不運動
刑法上之行為:行為就是由意思決定所支配身體動作之運作或不運作。意思決定來自於動機過程與認知計畫過程,屬於意思決定過程之一部分,因此,要瞭解刑法上之行為概念必須將觀察的視野延伸到動機過程與認知過程。
不被認為是刑法上的行為
1.反射動作
(1)它不是產生於「想要做某事」之動機過程
(2)因為只啟動了感覺神經,某一刺激只會觸發某一特定反應,沒有運用處理資訊之知覺,而無法被認為產生於認知過程之身體動作
2.睡夢中的反應
3.絕對強制下的行為
4.因病抽搐之動作
最後,必須注意的是,動機過程之「想要做或不想要做某事」之「某想要或不想要」是具有對象性質,必須與身體動作在外在世界產生結果的「行為客體」 相區別。
詳而言之,「想要做或不想要做某事」之動機過程產生了意思決定, 而意思決定依賴身體動作來實現。最後產生的身體動作正是最初「想要」或「不想要」動機的對象或客體。
在意思決定與身體動作產生之後,行為之討論即結束。至於行為所產生的結果,並不在刑法上之行為概念之內。
記憶法:夢遊=膝跳反應(不自主)=不構成刑法上的行為
(B)責任能力是刑事的說法:一旦行為人具有不足法定年齡事由,則沒有責任能力。已達年齡標準的成年人,具備通常精神狀態,原則上推定有責任能力。行為時若具有精神狀態不健全的事由,則不具備責任能力,又介在無責任能力與有責任能力間是限制責任能力。
(C)夢遊是一種睡眠障礙,並非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刑法第19條精神狀態的責任能力),只是發病時會無法控制其無意識的行為,該行為客觀上雖有動作事實,但因為不可歸責於行為主體(欠缺主觀犯罪意識)而不屬於真正的「行為」,依同法第12條不成立犯罪,不過若因過失造成夢遊也是會成立犯罪。
補充:就民法的行為來說,依第187條第3、4項規定,基於公平原則,考慮雙方經濟狀況,被害人是可以聲請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負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複習責任能力
意義:
對於違反行為,在法律上能負責任之能力意義:
判斷標準:
1.以意思能力為基礎。
2.以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判斷。
法律效果:
1.侵權行為能力:
(1)§184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有識別能力: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無識別能力: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債務不履行:依識別能力判斷。
我們常在報紙上看到將某些人的舉止描述為「獸性大發」或「禽獸行徑」,不過人不論如何大發獸性,都不失其為人類行為的特質。其次,不是由人之意思所支配或可得支配的動作,也不是刑法上的行為,諸如痙攣、抽搐及夢遊、昏迷或睡眠中的舉止。再者,絕對(生理)強制也屬此類,如甲推乙撞丙,乙手扭傷丙跌傷則乙是傷害罪被害人而非犯罪營為人。類似情形如因遭綑綁被迫而為絕對強制的作為(如手指被強迫扣扳機)或不作為(如眼睜睜看兒子被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