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少年法院法官對於少年不當行為,可以裁定將該少年安置於民間教養機構進行輔導,此「裁定」性質為何?
(A)不起訴處分
(B)保安處分
(C)保護處分
(D)感訓處分
統計: A(107), B(3061), C(4763), D(1476), E(0) #1482475
詳解 (共 10 筆)
回3F~
保護處分主要是針對未滿18歲,
保安處分則是一般刑法上無刑罰適應性的對象。
(A)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
(B)保安處分 >刑法刑罰學中替代自由刑之方式
>驅感煎包進工寮(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
(C)保護處分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終結之裁定包括
1.不付保護處分。
2.保護處分,包含:(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2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3安置輔導、4感化教育。)
3.移送檢察官。
4.交付觀察。
(D)感訓處分
「流氓感訓」>>廢除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之規定,保護處分計有下列4種: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3、安置輔導。
4、感化教育。
保安處分(一般刑法上無刑罰適應性的對象):
7.驅逐出境1.感化教育2.監護處分4.強制工作5.強制治療6.保護管束3.禁戒處分
驅趕、監工、聊寶進
少年事件處理法是刑法的特別法 知道這點就應該知道怎麼去看待兩法都有涉及的感化教育
刑法第 86 條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2條
對於少年之交付安置輔導及施以感化教育時,由少年法院依其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受少年法院之指導。
感化教育機構之組織及其教育之實施,以法律定之。
簡單的說 少年事件處理法就是刑法感化教育再細部之規定。
保安處分與保護處分儘管有類似之處,但實際上存在性質上的差別,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保護處分更為徹底地實現了對刑罰的超越,剔除了保安處分所殘存的刑罰印跡;第二,保安處分立足於人身危險性的社會本位,保護處分則立足於少年保護、福利的權利本位;第三,保安處分雖然超越了犯罪與刑罰之間的邏輯對應,但實際仍以一定的社會危害行為為前提,保護處分則進一步超越了危害行為與處分之間的邏輯對應,可以適用於虞犯少年。
整理一下方便自行理解。不用理我。
25 少年法院法官對於少年不當行為,可以裁定將該少年安置於民間教養機構進行輔導,此「裁定」性質為何?
關鍵字→『少年』、『安置輔導』,是屬保護處分的。
(B)保安處分
(C)保護處分
驅趕煎包進工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