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種情形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保護事件之規定?
(A) 9 歲國小學生經常至住家附近之便利商店行竊
(B) 12 歲國中生經常於公共場所吸菸、吃檳榔
(C) 10 歲學生經常逃家逃學,且常與有偷竊之慣犯交往
(D) 16 歲學生主謀並實施擄人勒贖,並使受害人受重傷
(E)觸法兒童應排除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適用
統計: A(2526), B(1001), C(688), D(2702), E(448) #1651656
詳解 (共 10 筆)
BC沒有觸犯刑罰,只是行為不良
D擄人勒贖致重傷,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少年刑事案件
| 少年保護事件 | 少年刑事案件 |
適用年齡 | 7~18 少年(12 ~18);兒童(7 ~12) | 14~18 (限制行為能力人: 有刑事責任) |
適用案件 | 犯罪情節輕微 | 1.罪行重大(5年以上有期徒刑) 2.事件繫屬後滿 20 歲 3.犯情重大,參酌情形,怡移檢 |
審理機關 | 少年法庭(院) | 少年法庭(院) |
處分方式 | 訓誡、假日輔導、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 | 罰金、拘役、感化教育等刑罰 |
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
公布一年後,7到12歲的兒童如有觸法事件,將回歸12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機制處理,不再移送少年法庭。
虞犯要件,自公布後實施:
-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公布
法規名稱:少年事件處理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
本法 108.06.19 修正之第 18 條第 2 項至第 7 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第 42 條第 1 項第 3 款關於交付安置於適當之醫
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部分及刪除之第
85-1 條自公布一年後施行。→109年 06 月 19 日施行
第 85-1 條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前項保護處分之執行,應參酌兒童福利法之規定,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辦法行之。
立法院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
立法院於108年5月31日三讀通過了《少年事件處理法》 (下稱《少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新增3條、修正27條、刪除2條,異動條文達32條,是民國86年修正公布全文87條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更是與世界兒少司法權益潮流接軌的重要里程碑。
一、廢除觸法兒童準用少事法規定
回歸教育、社政體系
本次修法獲得行政機關的支持,給予教育及社政單位1年期間充分準備,於1年後,7到12歲的兒童如有觸法事件,回歸12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機制處理,不再移送少年法庭。
所以這題在修法之後似乎變成沒有答案了,因為最佳解說的少年事件處理法85-1已被刪除,或者可能要改下題目或選項才行
新聞稿連結: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466989
少年事件處理法85-1修正前後:https://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4.aspx?lsid=FL001455&lno=85-1&ldate=19800704
最新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①7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觸法→回歸學校、社福機構輔導,不再送少年法庭
本題選項A 於修法後為錯誤答案
②少年保護事件(12歲以上未滿18歲)→送少年法庭
•觸法且非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曝險少年
-攜帶危險器械
-吸毒
-欲犯罪/犯罪未遂
③少年刑事案件(14歲以上未滿18歲)→移送檢察署
未滿14歲不適用之
•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本題選項D
•犯案後已滿20歲
•其他情節重大之事由
問題來了,13歲的少年犯了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該歸在哪一類呢?
請參考例題
13 歲的小華與同學積怨已久,便從家中取出農藥落葉劑,加進同學的食物中,欲毒殺同學,同學食用後身體不適緊急送醫,急救後挽回生命,警方調查發現小華犯案,做完筆錄後,將小華移送法辦。法院最不可能對小華為下列何種裁判?
答案是C,但要注意這裡的「感化教育」和「保護管束」,可能是保安處分或是保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