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進口貨物或勞務之現行營業稅課稅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鼓勵國人愛用國貨之經濟政策目的,對於進口貨物或勞務納入課徵營業稅
(B)基於統治權行使範圍考量,為便於稽徵機關調查課稅,進口貨物,不論進口人為營業人或自然人,均以進口人為納稅義務人,並由海關代徵
(C)為公平課稅,價格金額低於新臺幣2千元之進口貨物,於進口時,由快遞業者作為代繳營業稅捐之義務人
(D)為提升稽徵效率,跨境電商銷售勞務與國內營業人時,以境外電商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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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313), C(73), D(85), E(0) #2398896

詳解 (共 4 筆)

#4286375
一、依稅法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的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二、進口貨物的營業稅額計算方式如下:
應納營業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捐+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營業稅徵收率
三、空運快遞貨物或進口郵包,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外,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
四、依照不同物流運送方式,營業稅的繳納方式如下:
(一)空運快遞貨物關稅完稅價格在50,000元以下者,得由快遞業者先行代繳應納營業稅額,快遞業者再向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收取;關稅完稅價格超過50,000元者,應依一般進口貨物的通關方式辦理。
(二)進口郵包離岸價格(FOB)在美金5,000元以下者,由海關核發稅單,連同郵包交由郵局送達並代收稅款;離岸價格(FOB)超過美金5,000元者,應辦理報關手續。

資料來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689/850271519439466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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