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根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處分中法定救濟期間之告知錯誤者,該處分之效力為何?
(A)無效
(B)違法得撤銷
(C)效力不受影響,但法定救濟期間因情況而為不同認定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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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286), C(4518), D(120), E(0) #190346

詳解 (共 5 筆)

#860103

行政程序法第98條(救濟期間教示瑕疵)

I.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II.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III.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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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580
行政程序法第98條
1.翌日
2.以較長者
3.送你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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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501
教示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所為救濟途徑的告知,違反教示救濟之行政處分,對行政處分之效力不生影響力,惟救濟期間,救濟受理機關,須依行政程序法98與99條加以補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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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139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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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566
教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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