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王先生係民國82年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人員,取得何種任用資格?
(A)簡任第十職等
(B)簡任第十一職等
(C)簡任第十三職等
(D)簡任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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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 B(11), C(3), D(4), E(0) #310829

詳解 (共 1 筆)

#248118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第2項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

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初任人員

       於三年內,不得擔任簡任主管職務。

二、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高等考試按學歷分一、二級考試者,其及格人員分別取得薦任第七職等、

       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三、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四、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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