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乙二人為分居多年之夫妻,並於 103 年中向法院辦理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甲、乙 103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依法應 採下列何種方式辦理結算申報?
(A)甲、乙得檢具裁定證明,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B)甲、乙之各類所得得分開計算稅額,但仍應合併申報
(C)甲、乙之薪資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仍應合併計算稅額,合併申報
(D)甲、乙得分開申報,但申報書應填報配偶姓名及身分證號,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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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8), B(71), C(31), D(41), E(0) #884459

詳解 (共 2 筆)

#1535746
所得稅法第15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 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 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 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 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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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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