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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法制、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56964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法制、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56964

年份:105年

科目:民法

25 甲、乙長年不孕,收養丙為養女後,旋即懷孕生下丁。甲欣喜之餘,乃訂立遺囑,將其全部財產留給丁。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與丁之繼承順序相同,該遺囑全部無效
(B)遺囑之執行,須以立遺囑人之意思為依據,因此丙無繼承權
(C)甲之遺囑有效,但須留給丙特留分
(D)養子女之繼承順序,後於親生子女,故該遺囑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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