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已喪偶,育有乙、丙、丁3名子女,甲死亡時留下1,100萬元存款,負債20..-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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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安 大三上 (2020/09/14)
丁並沒有取得遺產 他是得到甲過世前1年給他的生日禮物 (價值300萬的土地) 但是此種贈與並非法律規定的特種贈與 (結婚、分居、營業) 所以不用將生日禮物的贈與當作應歸扣的遺產 要算特留分之前,得先計算應繼分 民法第 1144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姐妹)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1/2。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祖父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2/3。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甲已喪偶,留有三子(乙、丙、丁) 遺產1100萬扣.....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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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F godiva 高一下 (2024/09/22)
民法繼承編第1148條之1 :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本條所規定之視為「所得遺產」與「應繼遺產」之不同: 本條視為「所得遺產」之規定,係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所得遺產,進而產生對被繼承人債權人求償權益不利影響而設,換句話說,此一規定僅在規範繼承人「對外」即對債權人清償債務責任財產之範圍,並不影響繼承人間「應繼遺產」之計算。因此,除非屬於民法第1173條之特種贈與應予歸扣外,上述被繼承人生前所為贈與並不會算成繼承人提前取得之「應繼遺產」。 舉例來說,A有繼承...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