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2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
分發任用之人員。
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
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1.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第二項
109高考類似題目
6 甲參加公務員考試,經錄取後參加訓練,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核定訓練成績 不及格。甲不服,關於救濟途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09高考 102(A)向保訓會提起復審,未獲救濟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B)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C)向訓練機關提起申訴,未獲救濟後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D)向考試院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答案:D
25 甲應公務人員四等考試錄取,以其尚於大學修習學士學位,無法立即接受錄取人員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