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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5 甲應公務人員四等考試錄取,以其尚於大學修習學士學位,無法立即接受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為由,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卻遭駁回,甲應如何救濟?
(A)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
(B)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C)依訴願法向考試院提起訴願
(D)依訴願法向考選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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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 大一上 (2017/10/27)
依保障法102條第二項,考試錄取參.....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0F
ejru65m4 小二下 (2020/03/31)

第 102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

    分發任用之人員。

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

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11F
今年要考上 小六下 (2020/05/15)

1.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第二項

II 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2.訴願法第4條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3.公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中華民國考試院的所屬部會,是考試院所屬二級機關,故向考試院提起訴願。
12F
林霏霏 高三上 (202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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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甲參加公務員考試,經錄取後參加訓練,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核定訓練成績 不及格。甲不服,關於救濟途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09高考  102
(A)
向保訓會提起復審,未獲救濟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B)
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C)
向訓練機關提起申訴,未獲救濟後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D)
向考試院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答案:D

25 甲應公務人員四等考試錄取,以其尚於大學修習學士學位,無法立即接受錄取人員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