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有三位子女乙、丙、丁。乙有二位子女戊、己。某日,乙故意持刀殺害甲致死,乙因而受刑之
宣告確定。丙則拋棄對甲之繼承權。甲之遺產應由何人依照何種比例繼承?
(A)戊繼承四分之一、己繼承四分之一、丁繼承二分之一
(B)戊繼承三分之一、己繼承三分之一、丁繼承三分之一
(C)戊繼承六分之一、己繼承六分之一、丁繼承三分之二
(D)丁繼承全部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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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2), B(137), C(120), D(419), E(0) #2436203
統計: A(1172), B(137), C(120), D(419), E(0) #2436203
詳解 (共 7 筆)
#4985615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乙喪失遺產繼承權,由乙之子女戊、已代位繼承。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乙之應繼分為1/2(與丁一人一半),乙因喪失遺產繼承權,由戊、己代位繼承,故戊、己各拿1/4(1/2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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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6865
需要注意到的重要觀念是,
縱算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代位繼承人「依法(1140)」,
一樣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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