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有 A 地,甲死亡時,繼承人為乙和丙,因乙、丙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乙遂..-阿摩線上測驗
29F 卷卷 Majie(離上榜差 大二下 (2020/04/06)
民法 第 759 條 民法 第 824-1 條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51 年台上字第 2641 號 |
30F 黃雷夢(停用) 大一上 (2021/11/27)
(B)為形成判決→民法§759(宣示登記)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65年台上字第1797 號:民法第759條所謂因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係指以該判決之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某不動產效果之力,恆有拘束第三人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而言,惟形成判決始足當之,不包含其他判決(其他判決指給付判決與確認判決)在內。關於命被上訴人陳某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性質上既非形成判決(因為此判決為給付判決),尚須上訴人根據該確定判決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能取得所有權(§758),自難謂上訴人於該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判決確定時,即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嗣後上訴人既迄未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其尚未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殊無疑義,是上訴人本於所有權請求排除被上訴人楊某等之強制執行,即難認為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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