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為被繼承人,死亡時有財產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其繼承人為配偶乙、兄..-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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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es781227 (2015/05/24)
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包括親生父母及養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配偶與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以遺產之二分之一《240萬》為應繼分) 三、與第.....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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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遺產整理】 步驟1:判斷繼承順序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包括親生父母及養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不是1/2,是看有多少人就除多少) 二、父母(包括親生父母及養父母)-遺產1/2 ;配偶-遺產1/2 三、兄弟姊妹-遺產1/2 ;配偶-遺產1/2 四、祖父母-遺產1/3;配偶-遺產2/3 * 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步驟3:判斷特留分 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繼分1/2 二、父...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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