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設甲於民國 103 年 7 月間死亡,甲有繼承人為乙、丙。甲留有數筆債務與存款、動產;甲立有遺 囑為遺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丙在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甲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之期限內,不得對 於甲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B)乙、丙中之一人如陳報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C)乙、丙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法院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D)乙、丙非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向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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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98), C(470), D(117), E(0) #2966462

詳解 (共 5 筆)

#5568947
(A)乙、丙在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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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第1157條I繼承人依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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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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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7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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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丙在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甲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之期限內,不得對 於甲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D) 乙、丙非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向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 一、編製遺產清冊。
    •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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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選項(a)敘述真不流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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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乙、丙中之一人如陳報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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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5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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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乙、丙在法院依公示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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