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刑法第 24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緊急避難須考量侵害與救助利益的衡平性
(B)避難過當者不得依刑法第 24 條減免罪責
(C)於公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得為避免自己危難主張緊急避難
(D)緊急避難阻卻行為之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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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1531), C(558), D(289), E(0) #3359215
統計: A(98), B(1531), C(558), D(289), E(0) #3359215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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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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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為的違法性屬構成犯罪的要件,但如果其行為具有特定之目的、特定的型態,足以「否定違法性之存在」者。
- 基於正當防衛行為:發生不法侵害,為了保護自己權利不受到侵害,而進行的防衛行為。例:他人先以棍棒攻擊,自己為求自保所做的還擊,不構成傷害罪。
- 緊急避難的行為:在緊急狀態下,為了避免生命、財產遭到危險而做出的不得已行為。例:鄰居發生火災時,以強力水柱灌救,淋溼該鄰居的電器用品致使損壞,但因屬緊急避難行為,不構成毀損他人財物罪。
- 業務上的正當行為:從事特定業務的人,基於業務所做正當且合法的行為。例:醫生開刀破壞病人的身體組織,但因為是醫療上所必要,不構成傷害罪。
- 依照法令的行為:犯罪是違反法令的行為,如果是依法令之行為,自然不會構成犯罪。例:法警執行槍決死刑犯,不構成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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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5540
25 關於刑法第 24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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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中華民國刑法§24-全國法規資料庫 ㅤㅤ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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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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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避難過當者不得依刑法第 24 條減免罪責=>
一般而言,不罰。避難過當,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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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正確解釋
於公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得為避免自己危難主張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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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 +2以下為針對此法條的詳細說明:
- 條文核心內容: 刑法第24條第1項雖規定緊急避難不罰,但第2項規定「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 立法目的: 此限制係為了確保具備特定職責之人(如警消)在危險發生時,不能為了自己的安危而置公眾利益或他人生命於不顧。
- 適用對象(特別義務者):
- 公務上: 警察、消防員、軍人、獄警等。
- 業務上: 救生員、船長、醫護人員等。
- 案例分析:
- 消防員在火場中,不得為了自己逃命而拋棄受困民眾。
- 警員持槍遇歹徒,應呼叫支援而非為了自身安全闖入民眾家中。
- 例外情況: 如果該人員面臨的風險與其業務上的特殊危險「無關」,例如一般行政科員非負責治安之員警在槍戰中,仍可主張緊急避難。
- 法律責任: 雖然不能阻卻違法,但若避難行為過當或處於極限狀態,可依情節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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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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