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A)公立醫院中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業務之醫師
(B)國立大學之教授
(C)市政府中之工友
(D)縣政府的保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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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53), B(256), C(122), D(86), E(0) #3358175
統計: A(2653), B(256), C(122), D(86), E(0) #3358175
詳解 (共 7 筆)
#6511196
刑法上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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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
可知刑法定義的公務員範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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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者,例如:村、里長辦里村、里之公務及交辦事項,為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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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雖非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者,然具有依「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如:公營事業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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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政府機關委託處理事務的人員,在「受委託的範圍內」也算是刑法上的公務員,例如:私立學校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然行政輔助人或行政助手並不屬之,如:受警方委託從事拖吊業務的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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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329
刑法第10條二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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